总公司还不上钱能执行分公司么?
发布时间 : 2020-07-03浏览 :
 

老牛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供货多年,双方签有供货合同,因为业务往来频繁并且合作关系融洽,所以老牛与餐饮公司之间的账款都是一月一结算。但因为餐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问题,拖欠了老牛3个月的货款未支付,老牛多次催要无果之后,将餐饮公司告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老牛的全部货款,并且承担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餐饮公司依旧没有支付欠款,老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最终因为餐饮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案件迟迟执行不下去,但老牛调查餐饮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餐饮公司还有很多的分公司,于是老牛便要求法院执行分公司,老牛的要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老牛的要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将通过法庭程序将餐饮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最终通过对各分公司的执行,将老牛的案款执行到位。法院之所以会支持老牛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老牛遇到的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文丨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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