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分为业主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和共同共有管理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墙面相对于室内的内墙面而言,很明显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业主对于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有权利使用吗?
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三个特征: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应当由业主共同共有和管理。
随着业主权益的司法裁判实务,基于相邻关系等的考虑,虽然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没有所有权,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可以依法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合理使用的标准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更好的利用专有部分,增加舒适度、安全度等的考虑,并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合理使用该部分。否则,其他业主可以依法主张其权益。
文丨向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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