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或征收信息,通过三种方式可以获得?
发布时间 : 2020-06-03浏览 :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往往产生纠纷居多,但现期立法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而对于各种征收或拆迁项目,被征收人或是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公告发布后,须积极行使建议权,必要情况下可申请听证。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5条针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了详细的列举,该法第46、47、48、49条更是对征收审批权限、征收流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费用收支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间,村民有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此阶段,往往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会忽视。

律师提示:重视拟定征收方案阶段,充分行使自身的建议权,有必要可申请听证,实际参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具体补偿方案的修订,从源头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需向拆迁方或征收方索要公告信息、拆迁细则或实施办法等相关书面材料。

作为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无论涉及何种名目的征收,均有知情权,应当积极向拆迁方或征收方索要相关书面材料。实践中,往往都会成立征收中心或拆迁办公室,对该项目的信息予以公开。但往往产生纠纷时,该项目信息基本不了解,手中仅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是什么资料都没有,维权无从下手。

律师提示:拆迁或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自身的知情权,第一时间获得政府文件或项目信息材料,以免丧失法定期限内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为后期征收补偿纠纷留存证据材料。

三、可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20条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作出了详细的列举,该条例第21条也进一步明确,除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律师提示:房屋征收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若无法知晓,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文丨向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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