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 2020-05-21浏览 :
 

小赵(化名)是公司销售,为了方便及时与客户洽谈业务,平时小赵都开着自己名下的私家车去见客户。公司为了鼓励销售开私家车洽谈业务,每月也会给销售人员报销500元燃油补助和500元的停车补助,按月提供加油发票和停车费发票走报销。

一日,小赵在驾车见客户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事故认定小赵全责。伤者要求小赵承担全部赔偿(包括交强险和三者保险超出部分),但小赵认为这个钱公司要和他一起承担。

伤者与小赵协商赔偿无果,便将小赵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庭审中,小赵主张他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事故要求追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小赵的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伤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小赵和公司承担。

法院之所以会做出上述判决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员工的小赵还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开私家车见客户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否则,用人单位仍有免责的可能。

文丨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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