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和情人“发生关系”,是否值得继续同行,各自斟酌
发布时间 : 2020-05-12浏览 :
 

前段时间的居家隔离,让很多社会问题都暴露在显微镜下。

其中婚姻关系在这次疫情中迎来严重的考验,“相思成灾”让婚内出轨不易被遮掩,长时间家庭式的封闭活动又让出轨痕迹容易被发现,由此疫情后民政局迎来一大批离婚潮,律师接受咨询最多的除了房屋租金、劳动争议等社会焦点问题外,就是那些东窗事发的出轨行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今天聊聊两个出轨被发现的案例。

【第一视角案例①】

我在一个房产中介工作,和一个女同事长期保持两性关系已经两年多,因为平时工作在一起,双方的关系隐藏的比较好,但是疫情之下双方不能见面,只能通过电话、微信互诉相思之苦。

老婆强大的第六感洞察到了我的一些诡异行为,在老婆再三逼问之下我承认了出轨行为,老婆婚后一直在家做专职妈妈,独自带着两个不满五岁的孩子,能感觉到她很痛苦,痛苦在在离婚和原谅之间难以抉择。

【第一视角案例②】

我回到家总是对手机爱不释手,但老婆趁我不备时看到我和情人的聊天记录,都是些互诉衷肠,但是内容中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实锤。

我只能再三解释只是精神出轨,身体无恙。

但老婆还是通过苹果手机的定位功能,进一步发现我在疫情之前频繁去一个居民房地点,一去基本上两三个小时,这也正是我和情人长期约会的住所。

这个女人比我大十几岁,虽然我咬死不承认与那个女人有肌肤之亲,但是已经完全丧失老婆的信任,我和老婆都是公务员,最近老婆也把离婚问题提上日程。

以上只是婚内出轨这类社会现象的冰山一角,面对这儿样的问题大家都在咨询出轨能否净身出户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统一回答大家“不能”,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婚内出轨行为是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同居并不等同于出轨,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同居需要一定稳定性,而出轨行为并不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中,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在离婚分割财产中基本会被忽略,更不会被判决净身出户,所以希望所有纠结于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有清醒的认识。

婚姻不易,在分析出轨原因后,是否值得同行,各自斟酌。

文丨魏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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