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建国因为慧芳迟迟没有怀孕,两人没有共同的亲生子女,时常和慧芳争吵。
经过两人的多次沟通后,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孩子继续由慧芳抚养,奈何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慧芳已无力独自负担孩子的生活费了,孩子是否有权向前继父李建国主张抚养费呢?
对于孩子的遭遇,其实早已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李建国与慧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孩子的继父,对孩子有抚养义务这是没有争议,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李建国和慧芳离婚之后,如果李建国拒绝继续抚养孩子或者拒绝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孩子作为李建国曾经的继子,是没有权利在继父与生母离婚后,向继父主张抚养费的。
文丨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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