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也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只要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无法按照婚姻关系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就人身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来讲,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有很搭差别。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双方亲自去民政部门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除;同居关系则无此要求,只要二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就子女关系而言则没有本质差别,无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父母与子女关系都因子女的出生而存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
再次,是否办理婚姻登记对二人分手时的财产处理则影响较大。婚姻登记不仅是法律和社会对二人夫妻关系的一种认可,更多的会赋予双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不仅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经济层面的含义。原则上,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离婚时也应当平等分割。但对于同居关系则缺乏这一层法律保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理论上,同居期间个人名下的财产首先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就需要考量实际情况,如若维权,则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文丨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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